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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解读

http://www.dsblog.net 2008-11-27 16:59:39

  刑法为什么要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
  刑法是一部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刑法为什么要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呢?我们认为起码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是过去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现在的刑法并没对此作出专门的规定。但是,“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有许多不同之处,所以,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往往难以判定准确。目前,有关国家对传销现象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的裁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提供的参阅资料显示,针对传销现象,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规定。根据这一情况,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确实很有必要,解决了过去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
  二是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是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禁止传销条例》出台前,我国的传销就十分猖獗。《禁止传销条例》实施后,虽然我国政府对传销继续采取了高压政策,但打击传销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传销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上当受骗的人员也越来越多,严重干扰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秩序,严重破坏了我们社会的安定局面。因此,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符合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立法部门贯彻科学发展观,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的一个重要举措。
  三是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是鼓励和支持直销发展的重要保证。传销对直销的冲击力是很大的。一些直销专家学者的调查表明,传销的猖獗每年会影响直销企业三分之一的销售业绩提升。直销是一个特许行业,只有获得国家商务部批准并颁发直销许可证的企业,才能从事直销。因此,直销市场是直销企业的市场,而不是非直销企业或传销组织的市场。但是,这几年来,全国约有千家以上的大大小小的非直销企业和传销组织,和直销企业抢人员、抢市场,直销企业深受其害。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后,国家执法部门就会有法可依,进一步加大对传销的力度,逐步把传销从直销市场上清理出去,从而能有效保护直销企业的健康发展。
  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对社会发展有什么重大作用?
  我们应在更广阔的视野下认识和理解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重大意义。
  首先,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体现了刑法对内容增删的与时俱进。刑法内容的增删,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作出的法律关系的调整。因此,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体现了刑法对内容增删的与时俱进。过去没有“组织、领导传销罪”,但随着传销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破坏力越来越大,就很有必要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此时如果刑法不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无疑会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体现了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一定要打击包括组织、领导传销在内的各种犯罪活动。所以,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就刑法增设的这一罪名来看,也体现了“和谐”的本质要求。凡是组织、领导传销的,国家就坚决打击,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上当受骗的大量传销人员,我们则采取教育为主的方针,引导他们走合法经营的道路。严格区别这两类不同性质有矛盾,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可以这样说,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从本质上说就是为了更有效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三,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传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肌体上的一个“毒瘤”,必须加以剜之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这是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个重要共识。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我们相信,一旦全国人大代表会议批准了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增设,由于直销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得更加健康。

 

 来源:《当代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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