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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直销立法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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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销的定义[@more@]

世界直销立法的概况


1、直销的定义

直销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作为一种商品流通方式发展于19世纪末的美国。国际上公认的直销定义是由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在其“Code of Conduct” (“商德约法”,或译作“世界行为守则” )中作出的,即直销是指“直接于消费者家中、工作地点等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服务或销售消费品的行销,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作出详细说明或示范”。时至今日,直销业务已在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存在、发展,共有4400万人从事直销工作,2001年全球直销行业总营业额高达800亿美元。直销业的世界性行业自律组织是成立于1978年的世界直销协会联盟,旗下包括52个国家和地区的直销协会及欧洲直销协会,其目的在于促进直销业在全球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为一种有效的营销方式,直销对市场及社会发展均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为小公司的发展或新异产品的销售提供了机会,其流通环节的单一性有效地防止了 假、劣货的渗透;同时,这种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还为经营者节省了在铺租、员工薪酬及广告宣传等营运成本。另外,直销因其创业成本小和工作时间自由等特点为社会提供了灵活的创业机会。  

2、直销立法概况

直销自80年代末期进入中国内地,经历了几年的混乱发展后最终被禁,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包括政府、企业、媒体和社会大众)尚未对传销欺诈和正当直销形成一个正确的共识。完全禁止直销这一国际上已经成熟的营销方式,并不能根除金字塔诈骗。一般认为,若要有效地禁止金字塔诈骗,并有效地保障直销业的健康发展,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即:政府立法以规范直销业者的经营行为、行业自律和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则既保护了合法的直销公司,又能有效地识别、禁止和惩处金字塔欺诈,使得经营者、参与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的保护。前述这三项工作中,直销立法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世界上各类不同的市场形态大都有直销法规。总的来说,直销法规大概有两种形式:一为专门的直销法,另一为直销法律条文(即在某一商业法中设立直销法律条文),以下详言之:

(1)美国
美国可以说是直销的发展地,其有关直销的法规主要有两大类:其一,全国的直销公司都必须遵守的法规,这主要是指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所颁行的法规。例如:“出示身份证明法规”,规定直销商在进入消费者家门时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冷静法规”,规定了消费者在法定期限内的退货保障机制;“入会费法规”,规定了直销商加入费用的最高限额。另外,2002年6月6日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集会通过了“反金字塔式促销法”,从而形成了从正(规范直销行为)、反(禁止金字塔式欺诈销售)两方面规范直销业的法律体系。其二,美国各州对直销的规范以以下四类法律为主,即“媒介销售法”、“多层次销售管理法”、“商业机会法”和“禁止金字塔销售术法”。大多数州都专门制订反金字塔法(少数几个州是在多层次销售管理法中设立反金字塔法条例),可见美国对反金字塔问题相当重视;另外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对冷静期限的有关规定,这在各州的直销法中普遍存在。

(2)欧洲
欧洲国家的直销业流行而普遍,一般也都有直销法,但欧洲国家大多数是法律条文,被包含在其它法律中。例如法国、奥地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英国、比利时在《公平交易法》中设立直销条文,德国在《竞争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等等。欧洲直销法的主要焦点与美国相似,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冷静法规,二是反金字塔法规。

(3)亚洲
在亚洲,直销业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地区,日本、泰国、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台湾和香港都是“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的成员。亚洲的直销业虽然发展较晚,但它的发展很迅速,其地位举足轻重。日本、韩国、马来西亚都有专门的直销法规,台湾也制订了专门的《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其中,韩国的《直销法》较之于世界上其它国家的直销法,可以说是最为详尽的。

(4)世界直销联盟
世界直销联盟理事会于1994年5月18日通过了《世界直销商德约法》(或译作“世界行为守则”),从而提供了规范无固定地点销售的坚实的道德基础。该商德约法为会员直销立法的范式起了指导作用。该商德约法包括“有关顾客”和“有关直销人员及直销公司”两部分,对诸如“犹豫期及退货”、“直销员的入门及计酬”、“直销公司的营业守则”等重要问题都一一加以规定,对直销业的运作进行了颇为全面的规范。
从以上所述之世界各国关于直销的立法的概况来看,各地的法律制度虽然存在差异,但大都从反金字塔法和冷静法入手,以防止变相的直销行为造成损害。因此,多层次销售是被认定为合法的,而变质的多层次销售或恶质的金字塔销售则是非法的、被禁止的。而订立定义清晰的直销法,从而以之为依据来规范直销市场、制裁金字塔销售、解决“老鼠会”诸问题,则是整顿市场,规范经营之当务之急。




转载:中国直销图书网
东方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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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3) 点击次数(3244)
评论(共3条评论)
  • 谈笑 说:

    2006-11-14 09:57:48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他国之法,可以借鉴。
  • susan 说:

    2006-11-15 16:17:16

    不知中国那些自认为是直销理论专家的人,业界媒体资深记者们,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们,看了这篇会有什么反应?
  • zhiyan 说:

    2006-11-17 16:51:42

    再次感谢朋友们的理解和支持! 时至今日,我们面对中国直销业的大乱,重温国际上这些真正的正派专家、权威的论述,才能让我们头脑清醒,明辩是非,看请方向与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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